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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进展公告

来源自:新闻动态    点击数:1   发布时间:2023-09-19 10:07:24

  原标题: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额为10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

  ●本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等不确定性事项均影响项目进展顺利与否。

  ●本项目投资金额大,虽然公司已最大限度地考虑资金筹集的各种渠道,有计划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但仍有几率存在资金筹措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另外如果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筹资,项目建成后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则公司还会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内容可能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2022年9月26日,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的议案》,赞同公司在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建设生产基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项目用地。项目总投资5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公司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同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根据公司目前发展计划,经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公司拟增加投资5亿元,即将该项目总投资额调整为10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项目资产金额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将根据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金情况和协议约定进行建设。就上述投资事项公司拟与江苏省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新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原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书不再生效。

  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6月16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目不属于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人民币10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40%,投资强度不低于450万元/亩(不含流动资金)。

  3.项目选址: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振海路南侧、洋兴路东侧(四周界址以建设部门规划红线为准),该地块为化工地块。

  5.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电子化学品生产经营基地,提供以高纯电子气体、湿电子化学品以及前驱体供应为主,兼顾钢瓶检测、钢瓶处理等综合配套服务。主要建设内容有特种气体生产纯化装置,前驱体生产纯化装置,湿化学品生产装置,配套危险品仓储和钢瓶处理站,配套建设废气及污水处理系统等,项目建成后可生产16000吨/年湿电子化学品,10000吨/年超纯氨、8650吨/年高纯氟碳类气体、1270吨/年高纯碳氢类气体、6000吨/年高纯氧化亚氮、3000吨/年高纯二氧化碳、300吨/年羰基硫、10吨/年乙硼烷、2万瓶/年超纯氮气、2万瓶/年超纯氩气、6000瓶/年超纯氧气,200万Nm3/年氦气和10万Nm3/年超纯氢等电子气体,6万瓶/年标准气,70万瓶/年混合气,23吨/年前驱体以及分装1000吨/年二氧化硫,仓储经营各类电子化学品。建设内容可能依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6.开工时间:在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手续齐全后60日内开工建设,力争2024年3月底前开工,杜绝土地闲置情形的发生。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或受乙方委托在规定时间为乙方办理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所需手续,最重要的包含: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用地规划红线图、节能评估、项目总平面规划评审、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以及竣工验收领取产权证等,以确保乙方的项目能够按期开工建设。

  2.甲方负责将用地范围内地上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坟地、树木等清理完毕后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负责乙方项目建设所需的道路、水、电、蒸汽、天然气、废水集中处理、固废集中处置及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按要求配套到指定位置(项目用地界址外五米内),满足乙方项目建设和投产的实际要求,红线内相关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红线外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负责或协调给乙方提供最优惠政策,除按政策可减免的费用外,其余办理费用由乙方及时给付。

  5.甲方负责或协调给乙方提供员工公寓,除按政策可减免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乙方及时给付。

  7.乙方项目达产后,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必须全额纳入甲方财政收入的统计范围,达到江苏省及南通市、如东县对化工企业亩均税收和度电税收考核要求。

  8.乙方负责本协议约定项目对旁边的环境有特别的条件时,应事先明确并办理相应手续。

  1.协议的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其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负责向另一方赔偿因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损失。

  2.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互不负有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执,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一同确认本协议首部所载明的住所地,为甲乙双方有效的送达地址。今后凡与本合同项下有关的文书函件和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均以此为准。甲乙双方承诺在住所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住所地不准确,或住所地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合同相对方,导致合同往来文书函件及法律文书被拒绝签收、无法送达等情形的,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本项目属于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目标是为长三角企业提供完善、高效的电子气体、工业气体以及湿电子化学品配送服务。本次投资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提升公司未来经营能力,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评价、节能评估等不确定性事项均影响项目进展顺利与否。

  本项目投资金额大,虽然公司已充分考虑资金筹集的各种渠道,有计划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融资方式解决,但仍可能存在资金筹措不能及时到位的风险。另外如果本项目通过银行贷款筹资,项目建成后却未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则公司还会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是以竞买目标土地使用权为前提,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土地供地政策,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

  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会受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变化、行业竞争情况、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项目涉及的投资金额、建设周期以及预期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内容可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将积极落实本协议的约定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6月16日,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经完成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事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完成归属登记2.5万股,限制性股票归属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031.088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033.5880万元,公司股本由12,031.0880万股变更为12,033.5880万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6月16日上午9:00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通知于2023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邓家汇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签订《〈华特气体电子化学品生产基地项目〉项目建设协议书》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发展,推进公司在江苏省的战略布局,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通过该议案。

  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权益变动比例达到1%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气体”或“公司”)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直接持有公司29,634,8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63%,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上述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22年12月27日起上市流通。

  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披露了《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后的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不超过2,406,2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2%,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近日公司收到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书面通知,截至2023年6月16日,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5.2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71%,本次减持计划提前终止。现将减持情况公告如下:

  股东厦门华弘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和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华进多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自身减持计划安排,决定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情况为截至2023年6月12日的持股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广东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比例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

  3、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4、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二)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更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本次权益变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