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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自:媒体公告    点击数:1   发布时间:2024-04-10 14:30:15

  为加强节能报告评审全过程管理,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等要求,我们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节能报告评审全过程管理,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能源,充分的发挥项目节能审查源头把关作用,特制定本工作规范。接受委托评审的机构,应严格按本工作规范开展项目节能报告评审。

  1、综合性法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年第16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53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湖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3〕5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系列工作指南》(2018年本)等。

  2、行业政策:《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改),《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改),《湖南省“两高”项目管理目录》(湘发改环资〔2021〕968号)、《关于加强“两高”项目节能审查的通知》(湘发改环资〔2022〕163号)等产业政策或行业管理要求。

  3、能耗测算规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20)、《工业与民用供配电设计手册》(第四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GB17167-2006)、《建筑节能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8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2〕1258号)等。

  4、单位产品(主要指标)能效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258-2017)、《热电联产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35574-2017)、《合成氨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 21344-2015)、《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2021)、《制浆造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5-2015)、《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0-2013)、《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2-2013)、《有色重金属冶炼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23)、《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炼油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1-2013)、《乙烯装置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0-2013)等国家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及《废弃锂电池处理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PCIF0170-2021)、《低品位锂矿生产碳酸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TCNIA0153-2022)等相关团体标准、区域标准、行业标准,《数据中心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40879-2021)等非生产性行业主要指标能效标准,体现国内外同行业同类型产品能效领先水平的有关资料。

  5、用能设备能效等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领先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电动机、空压机、冷水机组、风机、泵、变压器、锅炉、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冷却塔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国标),工信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施(产品)淘汰目录》(一至四批)。

  6、绿色技术和产品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公告《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3版)》(2023年第15号)、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布《工业节能技术推荐目录(2021)》《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应用指南与案例(2022)》《“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国家清洁生产先进的技术目录(2022)》(环办科财函〔2023〕11号),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技术装备推荐目录(2022年版)》(2022年第29号)等,及省级绿色技术和产品目录。

  以上法规、政策、标准等均为截止文件发布之日的现行版本,后续以正式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8年本),结合实践经验,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评审。

  1、节能报告格式是不是正确,主要内容是否完整,评价范围、边界是否清晰,评价依据是否准确、适用、齐全。

  2、项目是否属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是不是满足产业政策、规划等相关规定;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立项文件(审批、核准、备案)内容保持一致。是不是满足节能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并从节能角度对各备选方案做多元化的分析比选;项目总平面布置是否科学,有利于过程节能、方便作业、提高生产效率等。

  3、主要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分析是否清晰、具体,并达到领先水平;项目配套的控制管理系统、建筑、给排水、照明及其他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等是否科学、合理;项目使用热、电等能源是否做到整体统筹、充分的利用、循环使用。

  4、主要用能设备、通用设备的选型及参数确定等是否科学、合理,非标设备是否从节能角度分析其先进性,通用设备(风机、水泵、变压器、空压机、冷水机组、冷却塔、锅炉、电机等)是否依照国家标准计算方式分析能效等级,并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水平;是不是真的存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设备。

  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是不是满足国家能源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及行业有关要求,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是否完整等。

  6、项目建筑是否按工业、公共、居住建筑等分类分析,建筑外墙、屋面、门窗及气密性、体形系数、传热系数等围护结构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7、节能减排措施建议是否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并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了科学的定量分析测算;是否按照有关要求提出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中心、能耗在线监测端系统建设)建设方案以及能源统计、计量、监控等措施。

  (1)核对项目能源消费结构、能量平衡有关图表,以及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统计表等,校验项目能源购入储存、加工转换、输送分配及最终使用情况的测算是不是正确,复核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等。如涉及原料用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费,应按有关要求说明和测算,并分析其供给保障情况。

  (2)基础数据、基本信息参数的选择是否真实、合理,并有明确计算过程和准确计算结果。

  (3)复核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计算是否准确,并与所在地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作对比分析,说明项目带来的影响。

  (4)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

  (1)判断节能报告选取的主要能效指标(包括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品化石能源消耗、单位增加值(产值)能耗、单位增加值(产值)化石能源消耗等)是否完整合理,计算是否科学准确,能否客观反映项目能效水平。

  (3)对标标准及标准先进指标、同行业国内外领先水平值的选取是否准确;项目能效水平是不是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是否属于同行业国内外先进水平。

  10、项目如属“两高”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省有关“两高”项目管理要求开展节能审查。对于涉煤及产能置换项目,复核煤耗、能耗替代量的计算是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靠。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工作指南(2018年本)》、《湖南省省级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行〔2023〕6号)精神及项目真实的情况,主要采取三种评审方式(节能报告评审流程详见附件1)。

  (2)生产的基本工艺、建设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项目,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3)涉及煤耗或能耗替代的“两高”项目、未批先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及其他重点项目,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准备阶段。接收转办项目后,明确评审经办人,确定评审方式,按规定选取专家。及时发送评审通知与评审资料。

  (2)专家评审阶段。采取通讯评审的项目,应当以信函、邮件、网络等方式,协调专家认真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及时反馈《专家评审意见表》(详见附件2)签字扫描件。采取通讯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项目,应当在专家通讯评审的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主要用能设备及通用设备的采购和安装情况、煤耗或能耗替代源等进行现场查勘、核实,在此基础上召开评审会议。

  评审会议由评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及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人员参加,可研报告编制单位人员视情参加。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分别介绍项目情况、节能报告主要内容,专家及其他参会人员发表意见,相互交流、讨论形成评审结论和会议纪要。

  (3)专题会议阶段。采取通讯评审的项目,在专家提出书面意见的基础上,评审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兼职纪检监察员及参与节能评审工作人员参加;讨论形成项目节能评审结论与专题会议纪要。

  (4)形成评审意见阶段。经办人依据改定的节能报告和专家意见,起草项目评审意见文件报批,并将有关的资料整理归档。

  (1)通过。项目节能报告内容齐全、深度适当,符合节能审查办法和编制指南有关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先进,主要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设备选取合理,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建筑方案合理、节能减排措施经济可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主要能效指标测算正确,主要能效指标达到领先水平。仅极少数地方需做一般性修改,此类项目一般不再需要专家进行复核。

  (2)修改通过。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深度基本符合节能审查办法和编制指南有关要求;主要生产工艺先进、主要用能设备、辅助和附属生产设施设备选取基本合理,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建筑方案基本合理、节能减排措施经济可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主要能效指标测算基本正确,主要能效指标达到领先水平(达不到领先水平的特殊情况应作出说明)。少数地方需进一步修改,此类项目需根据专家意见进行针对性复核。

  (3)不通过。项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隐瞒项目进度、提供虚假数据;节能报告格式不符、内容不全、深度不够,评价范围不清晰;主要用能设备和通用设备不全、能效等级不达标,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的基本工艺;未批先建项目,已安装及采购设备能效等级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超过项目通用设备数量2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主要指标测算出现重大缺陷与偏差,超出请示文件、论证报告等估算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30%;主要能效指标未达到有关标准先进值要求。对于该类项目,出具关于项目节能报告评审不通过的函,退回项目资料,并要求项目建筑设计企业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后再按程序申报。

  1、评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度。发送通知时一次性告知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所需评审材料,最重要的包含项目节能报告(含总图、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计算书等相关附件)、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设方案等。报送或补交资料一律网上提交,除现场考察与会议评审外,实行不见面评审。

  2、专家轮换及盲评制度。根据项目类型、所属行业,采取顺序轮换或随机抽取方式选取专家。形成评审结论之前,实行专家与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 “背靠背”盲评,发送专家评审的电子文档一律将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公司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删除,确保专家评审的客观公正。

  3、回避制度。与项目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专家或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节能评审。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编写评审项目可研报告等前期文件单位专家、节能报告编制单位专家,以及存在与自身利益关联单位所编制节能报告的评审工作人员等。

  4、限时办结制度。收到转办项目后,应严格遵循工作程序,高效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接收项目后,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论为通过的项目,项目节能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到位。对评审结论为修改通过的项目,节能报告退窗修改;超出30天未修改到位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与市州发展改革委应重新出具节能审查请示文(详见附件3)。对评审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节能报告退窗重新编制,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与市州发展改革委重新出具节能审查请示文。收到改定的节能报告后,原则上应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

  5、保密制度。形成评审结论之前,评审工作人员不得向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对于节能报告有关技术内容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复制、抄录和保留项目评审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剽窃项目评审材料有关内容,不得擅自向外透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

  6、廉政制度。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九项规定”和省纪委“十条禁令”,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和标准开支评审经费,严禁指定第三方机构编制节能报告,严禁接受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宴请,严禁参加由其他人员组织但有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参与的饭局,严禁违规收受红包礼金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