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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自:媒体公告    点击数:1   发布时间:2023-09-17 23:16:54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公司全体监事都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聂莹女士召集和主持,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顺顺利利地进行,拟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做调整,调整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这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这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公司结合实际运营情况,经认线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这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认为这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并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这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做担保,是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可以有效的进行有效控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以现场、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的通知时限。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德熙先生召集和主持,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证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顺利进行,拟对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进行调整,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其他内容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结合实际运营情况,经认线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和要求,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本次调整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本次修订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修订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公司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本次修订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调整后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并编制了《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修订稿)》。

  本次修订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融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银行保理业务等业务品种,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召集公司股东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为了推进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中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已于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则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完成之日。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为了推进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对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等文件的披露事项不代表相关审核、注册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所述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最终能否成功实施存在不确定性,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度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30亿元的担保额度。

  ●被担保人名称:大连豪森瑞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瑞德”)、豪森润博智能装备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润博”)、豪森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能”)、HAOSEN AUTOMATION INDIA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印度豪森”),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豪森智源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智源”)、大连豪森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森软件”),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担保金额:预计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0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5136亿元(不包含本次担保预计金额)。

  为满足经营和发展需求,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7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融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汇票贴现、银行保理业务等业务品种,具体业务品种、授信额度和期限以各家金融机构最终核定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总授信额度内,以公司及子公司与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结合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预计2023年度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30亿元。

  担保对象豪森软件、豪森智源为公司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均为80%,豪森软件、豪森智源少数股东均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其资产有限且为此事项提供担保有困难,为了业务实际操作便利并考虑到上述子公司少数股东无提供担保的明显合理性和必要性,因此本次担保将由公司提供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其他少数股东无需提供同比例担保。

  由于上述担保额度是基于目前公司业务情况的预计,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总体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高对外担保的灵活性,公司可在授权期限内针对所属全部全资及非全资控股子公司(含现有、新设立或通过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实际业务发展需求,调整公司对各全资子公司之间、各非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融资业务办理手续的及时性,拟授权公司董德熙先生、赵方灏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一切授信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公司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6、经营范围: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汽车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机械零配件加工;国内一般贸易;房屋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机械零配件加工;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的开发与制造;国内一般贸易;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玉翠社区龙观路12号桦浩泰工业区C栋101

  6、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钢材、建筑材料、智能设备的销售;化工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许可经营项目是:机械零配件加工,工业控制系统、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2、住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亿阳路6号C座14层1401室

  6、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其辅助设备的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综合布线;国内一般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6、经营范围:设计、开发、测试、工程、采购、制造、装配、整改、进出口、买卖、升级改造、返修、开发市场,提供完整的工程、工艺、系统、设备、装配及分装线、提供包含或不包含硬件和设备进行工件制造的技术和/或交钥匙解决方案、分装和所有类型总装,包括发动机、减速器、变速箱、车轴、转向系统、电池、电动汽车电机,车身、修整、汽车底盘和总装;其他通用行业装配线和设备例如医药、电子和器械行业;以及设计、制造和供应样机、小批量工件、液压成型、热成型以及冲压成型模具;作为咨询方、技术和市场顾问,提供售后服务、技术和执行任何辅助和分包工作。

  注:上述被担保人2021年度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1-9月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担保相关协议尚未签署。上述计划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于2023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以及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担保金额合计将不超过上述预计的担保额度。如超过上述担保额度,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2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上述担保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有助于公司相关业务板块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相对有效控制,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对相关风险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全体监事一致审议通过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基于公司经营管理需要而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无异议,本次担保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做担保的事项,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2.513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4.09%、41.86%。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证券代码:688529  证券简称:豪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9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护照、股东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2、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由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代表)代表机构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股东账户卡和股东持股凭证原件。

  4、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登记地点: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辉路9号大连豪森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室

  需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采取比较有效的保护措施,并配合会场要求的相关防疫工作。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