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始人股东控制公司的三种方式(简洁、具体落地版)

发布时间:2024-02-02 02:22:44   来源:江南体育官方网站

  听众朋友大家好,欢迎来到北京天沐律师所主办的总裁法商大讲堂。我是本期大讲堂的主讲人 李建立律师,在北京向大家问好。

  公司法在股权问题上,可以简化为两个问题,一个是控制权,一个是分红权。许多人担心公司股权分出去之后,因此导致自己控制权的旁落。

  比如2015年轰动全国的宝万之争,宝能以迅雷不及掩耳的组合拳方式,收购了大量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最后的时间虽然以政府和国企介入的方式得以解决,但万科的王石时代慢慢的变成了了过去时,代价不可谓不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老板成为了惊弓之鸟,恨不得把股权牢牢地抓在手里。

  成功的企业都是相似的,无论是华为的任正非还是阿里巴巴的马云都是在一番艰难的探索期之后,才找到了最对自己最合适的控制方式,马云的是湖畔合伙人制,任正非是工会持股加一票否决权。

  其实,在目前的公司法架构下,我们仍就有多种手段能够保证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众所周知,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在股东之间具有最高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在如今公司法的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包括分红权与投票权的自由设定。

  根据上述公司法的除外条款,我们可完全通过公司章程来设置一些特殊的投票权制度。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层面,随着科创板允许同股不同权企业的上市事宜的推进,公司法的修改也是顺水推舟,可能不再实行同股同权的强制化安排。

  在实践中,为项目操作需要或为取得公司控制权、决策权的需要,股东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形成一致行动人,来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高效、治理机构的稳定。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绝大多数发生在上市公司股东层面,但在一般有限公司股东层面,法律对一致行动协议也是认可的,只是由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绝大多数一致行动协议都是抽屉协议,没有必要和义务对外公布罢了。

  除了上述公司章程和一致行动协议外,目前对公司骨干员工和外部合作伙伴一般都设置持股平台(有限合伙)来来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有限合伙的GP,以此来实现以少数股权对多数股权的控制。

  另外,上述持股平台如果设立在税收洼地,还能实现一部分避税的功能;从管理的角度看,在相关股东进入与退出的管理上也会方便很多。

  总之,关于公司的控制权,我们还会有各种各样的操作手段,包括在股东会、董事会、人财物、技术及公章方面的控制方式,后期我们再一一论述。

  如果您要进一步的沟通、就个案进行深入交流,欢迎致电或者微信联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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